征收时怀孕了(征收房屋怀孕了有赔吗)征收时怀孕了(征收房屋怀孕了有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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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时怀孕了(征收房屋怀孕了有赔吗)

征收时怀孕了(征收房屋怀孕了有赔吗)

■本文作者:晏明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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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开始,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开始施行“三孩政策”,而如今又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稳中求进的时期,部分地区大规模的征地拆迁不可避免。

那么,大家想一想,如果在女性怀孕期间,正好遇上当地征收拆迁,腹中尚未分娩的胎儿是否可以获得安置补偿利益呢?

就以往的征迁中来看,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一旦碰上了又不得不去面对。尚未出生的胎儿究竟能不能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值得我们去关注。

在讨论胎儿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讨论的是:胎儿能否与其他自然人一样,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这是判断其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大前提。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无论从医学角度还是法律角度,胎儿都不是一个完整的“人”。但按照自然规律和常识判断,在没有其他意外因素干扰的情况下,随着时间流逝,经过母亲“十月怀胎”后,胎儿必将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认识到这一点,讨论胎儿利益就更有价值了。

在此必须说明的是,笔者发现经常有人将“新生儿”与“胎儿”概念弄混淆。但事实上,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医学上,新生儿指的是出生后未满28天的婴儿。而依照我国《民法典》中有关“自然人”的规定,新生儿属于自然人范畴,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也就是说,在拆迁过程中已经出生的婴儿,是有权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

既然刚出生不满28天的新生儿可以获得安置补偿,那么尚在母亲腹中的胎儿能否获得同样的拆迁利益呢?

就目前来看,我国关于“胎儿”的相关法律规范尚且不多,少量规定见于《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尽管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考虑到其分娩后将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因而其利益仍需受到法律保护。显然,这种表述“想当然”地认为胎儿能够顺利出生,但万一胎儿未能分娩呢?该条最后的“但是”中也规定了,若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如此看来,在征收拆迁中,若是符合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在其成功分娩后,则可以根据该条款申请获得安置补偿。

在实践中,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即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并确定补偿标准后,需进行补偿安置登记,以此确定每一户有多少人可以获得安置补偿款。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将拆迁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划入安置补偿登记的范围,那么在此期间尚未出生的胎儿呢?

本文上述内容已经提及《民法典》十六条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与此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我们得知: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通常在征收拆迁中,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读到这,有的朋友可能会想,如果在政府组织拆迁期间,怀上一个孩子,是不是也能多出一个人获得安置补偿款?一般来说,是可以的。

不过话说回来,咱们国家现在已经放开三胎了,想生就多生几个呗,咱这也算是为支持国家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了!您说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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