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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风险控制的方法有(健康保险风险控制的新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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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字数共计4049字,大约花费13分钟阅读时间。

近年来,随着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迅速发展,人身保险作为风险管理金融工具已被很多人认识。特别是在现金的风险隔离与传承方面,年金险、终身寿险不时签出亿元的大单。可见,人身保险以其控制权、所有权、受益权三权分立的独特价值倍受高净值客户的认可。但随着人民法院执行力度加强,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人身保单屡遭强制执行的案例却逐年增加,这不得不让人思考:难道是人身保险的风险隔离功能受到了法律的质疑吗?鉴于此,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案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检索、类型化对比后,笔者对最高法执监35号裁定(以下简称:35号裁定)进行了解构,收获到一些启示。

一、哪些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2015年随着保险法的修订,当时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颁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其中第七条规定“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寿险又可细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及两全保。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实践中,根据其性质一般用于提前规划个人养老、子女教育、婚嫁等在特定人生阶段极大概率会发生的消费事件。法律关系涉及保险人外,会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年金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但约定了某个固定的保障期间,被保险人只有在约定的固定期间内死亡,才能得到保险金。终身寿险较定期寿险而言,保障期间是被保险人的终身,当然保费也会因为保险期间扩大而比定期寿险高出很多。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不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满仍生存的,都能按保险合同约定得到保险金。寿险保险合同中涉及的除保险人外,还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主要是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一般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则是指在某个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可以按约得到保险金。由于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作为基础保障,不在本文展开讨论。

二、为什么人身保险在实践中可能被强制执行?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在实践中是否一定能被强制执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今也有不少争议。虽经查阅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北京市高院、广东省高院及上海市高院的现有公开规定来看,各省高院意见也不统一,对人身保险的执行强度也如前述顺序依次递减。对于人身保险是否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没有公示明文规定的其他省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仍可从相关规定、文书中发现一些高频词汇反复出现,如“解除保险合同”、“协助执行”、“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依附性、专属性”等。如果高频词汇导致该问题一直有争议,那么对其加以分析也是有价值的。

确定人身保单的价值,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之一。人身保单的价值很特别,它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它的价值会随着保费及时间的变化或保险事故的触发等事件、行为而不断变化。衡量保单在现下到底值多少钱,就是指的保单现金价值(触发保险事故后为保险金)。在法院执行保单的时刻,保单当下的价值是多少也就只能执行多少。如果该保单是分红型的,执行可能涉及保单红利;如果是年金保险,可能涉及生存金等。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以保费为基础产生,在扣除保险人的运营成本后根据复杂的精算模块得出的。因此,认为人身保单可以被执行的法院就正是认识到保单在执行这一刻是有确定财产价值的,而保单现金价值这笔钱是属于投保人的,所以当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被执行人时,保单现金价值、红利、生存金(归属于被保险人)等就能作为执行标的。对于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财产这一观点,各地区法院的看法趋于一致。发生争议的环节即是如何执行的问题。见下表:¹

三、为什么提取保单现金价值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出发,就不难回答被执行人保单现金价值与银行账户的存款性质是否一样,是否能被同一方式执行这一问题。在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对保单有很大控制权。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说明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就有保险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同时,为了平衡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同时规定了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只能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种特定情况下才能解除保险合同,即便这样,《保险法》还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期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可见,保险合虽然属于合同的一种,除了具有合同的共性即根据当事人自由意志订立之外,其独特之处更加值得关注。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同为合同当事人的保险人尚不能与投保人享有同样的解除权,更何况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呢?很明显,《保险法》的立法意图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现金价值若要提取,投保人必须先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这就是不同于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可以直接被执行扣划的原因在。

人身保单虽然有财产价值,但保单不是银行存款单,其本质作用并非储蓄或理财,而是对人身体或生命的保障,只是因为这份保障的期间很长,当保单面临执行时如果没有触发保险事故,保单内的现金价值就只可能作为一种确定的财产形式而存在,它只是人身保险合同履行中的一个过渡形式而并非终点,所以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必然损失已交的保费就是需要付出的代价。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这个行为本身是在阻断最终保障的生成,从根本上讲,也是违反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反观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它存取自由只是用以单纯储蓄或理财,就算被强制执行也以账户内存款为限,不会产生额外的损失,因此提取保单现金价值与取出银行存款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保险合同的另一特殊性在于,虽然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但基于风险隔离的需要,保险合同却是一个涉他合同,即为合同订立双方之外的其他人创设权利。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作为保单控制者的投保人甚至连合同解除权也会受到限制。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投保人虽然对保险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权,但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了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保单是不能被随意解除的。可见,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充分保障的。保险合同正是具有上述显著特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使得保险现金价值的合法提取是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也不应当例外。

四、为什么人身保单的风险隔离机制没有失效?

既然最高法35号裁定肯定了案涉人身保单被强制执行的合法性,是不是就否定了人身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呢?笔者认为,两者其实并非同一个问题。

简单归纳一下35号裁定中,最高院的裁判思路:1.肯定了人身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属性,且认同该财产属于投保人,可被其提取,因此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的。2.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没有其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义务主动提取保单现金价值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投保人并没有主动提取,才被法院执行是符合强制执行特征的。这才得出案涉人身保单被强制执行合法的结论。

上述最高法论证过程结合笔者前述内容,主要是在围绕着保单现金价值可以作为执行对象的问题。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人身保单现金价值的。而当我们提到人身保单的风险隔离功能时,隔离的对象也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吗?前文提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时间及保费的积累而呈现出的阶段性财产形式,它并没有固定数额,虽然有外在的财产表象却非保险的实质保障内容,现金价值并非保单的核心价值。试想,高净值客户愿意支付大额保费的人身保单仅仅是为了隔离保单现金价值不被执行吗?

当然不是的,保险的风险隔离功能,隔离的是保单的核心价值——保险金,人身保单以保费杠杆撬动的巨额保险金,才是保险要保障和隔离的对象。因此可以说,只要保险合同能够继续生效,最终的保险金才能得以保全,保单的风险隔离机制就自然不会失效,保单的核心价值就一直存在。

如果把保险金比作保障的终点,那么保单现金价值就是通往终点路上的每一个站点,它相对保险金而言虽然渺小,却关系到这条路是否能走到终点,以及能走多远。所以,保单现金价值虽然不是风险隔离的对象,但却是到达预设隔离对象的路径与保障。《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之所以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各地高院有关在强制执行保单前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有通知义务的相关规定也正是为保障保险合同最大可能地存续,使其保障功能得以实现。

五、为什么实现隔离功能的人身保单是需要设计的?

最高法35号裁定中的异议人之所以会败得如此彻底,正是因为案涉的9份保单毫无设计感,没有在法律架构搭建的前提下随意设置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正是为该案保单现金价值被执行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前文已提到《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相关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及限制问题,就已经表明,在保单中合理设置各个权利人本身就是个法律问题。

如被保险人、受益人面临保单被强制执行的现实风险时,明白保单的核心价值是保险金,那么是可以通过支付等同于拟被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金额而使得保单继续存续的。在此情况下,保住了保险金就使的保单的风险隔离机制继续有效。当然,这有一个重要前提的,即保单必须设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为同一人。同样,需要对冲不同风险时,人身保单也是会有不同考量和设计的。

六、结语

人身保险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而更显特殊,但人身保单的价值却因为以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形态呈现而具有确定的财产价值,所以是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然而,风险隔离的对象毕竟是保险金而非现金价值,依法搭建保单架构是使人身保单能够发挥风险隔离功能的关键。就好比智能手机的强大功能一直都在,只是看你如何使用是同一个道理。

《黑天鹅》的作者,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说过:“所有人都知道预防比治疗更重要,但预防只得到很少的奖赏。”人身保单的风险隔离功能正是让防患于未然的价值被越来越清晰地看见。

文中注释:

1《人身保险强制执行研究报告》作者:李思雷、梁建、别娅。引用至本文时有所改动。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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