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条“深圳单亲妈妈成为全国首个破产人”
登上微博热搜
裁定一出
就引起了大家激烈的讨论
一起来看看是肿么回事吧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呼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债务。
“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勇说。
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9日,呼勇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勇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说。
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理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其中,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相比之下,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条例实施后
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
呼勇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大家可能觉得这个制度会助长“老赖”的产生!
觉得这个不就是不用还钱了吗?
这也是开头网友争论的焦点
破产就是不用还钱了吗?
其实不然,个人破产制度其实就和公司破产一样,债务人可以去申请破产,符合条件的债权人也可以去申请债务人破产。
因此,破产制度里其实设置了破产撤销权制度。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先前法定期限内实施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清算,然后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也就是说,这么做可以将债务人先前一定期限内转移的财产、隐匿的财产、偏袒性的清偿全都纠正过来,追回来,这样反而实现了债权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你债权人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法实现的。
债务人通过离婚逃避债务呢?
这个完全不用担心。首先这种行为并不是个人破产制度带来的,是本身就存在的一种现象。在以往,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然后实现自己的债权。但现在,如果债务人在离婚后申请了个人破产,那他简直就是自寻死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管理人会就债务人先前的行为进行审查,他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一旦被发现,管理人是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这样其实比你债权人自己去起诉撤销更为方便!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不能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反而可以有效地打击这种逃匿债务的行为。
也有很多网友提到
这对创业者或许是好事
小伙伴们,创业有风险
但不能用因为害怕风险而停滞不前
咱们在创业时必须考虑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
要有避险和退出机制
首例“破产人”的出现
让“欠债还钱”不再是终身连带制
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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