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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期及流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西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即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


4、《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

(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6、山西省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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