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治愈婴儿(广州儿童治疗医院)广州治愈婴儿(广州儿童治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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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治愈婴儿(广州儿童治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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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新生儿罹患重度痉挛性脑瘫,家长一纸诉状将接生的珠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质疑后者接生过程中不规范,致婴儿重度窒息并引发脑瘫,索赔51万余元。

南都记者刚刚获悉,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日前对该案一审宣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酌定承担40%的赔偿责任,需向患儿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25万余元赔偿金。

新生儿重度窒息 罹患重度痉挛性脑瘫

2017年10月13日,骆某的儿子在珠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降生,但这个小生命的到来却充满了波折,也让骆某和妻子走上了用法律维权之路。

一审判决书显示,当天凌晨1时,罗某的妻子进入该院待产,产前的急诊B超提示:宫内单活胎晚孕,头位,胎盘成熟度Ⅱ级,羊水量正常范围,胎儿脐带绕颈一周。12时11分,医院经会阴侧切下阴道助娩一足月成熟活男婴即原告小骆骆(化名)。

小骆骆经抢救后生命体征平稳,但间断出现呻吟伴口吐泡沫等情况,后经该院诊断,因考虑“新生儿重度窒息;吸入性肺炎”,于同日转往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进一步治疗。

患儿病情好转于2017年10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1、新生儿窒息(重度);2、新生儿肺炎;3、心肌损害;4、新生儿贫血(中度);5、低钾血症;6、低钙血症;7、双眼睑结膜炎;8、双眼视网膜出血Ⅱ。;9、左眼玻璃体出血;10、产瘤。

后经东省医学会鉴定,小骆骆罹患重度痉挛性脑瘫。骆某称,为了救治儿子,其共在珠海市治疗22次,广州治疗29次。

两份鉴定结果不一 法院判医院承担4成责任

因质疑接生的医院存在过错,骆某踏上了用法律维权之路。

2019年5月24日,原、被告委托珠海市医学会对原告医案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珠海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诊疗瑕疵,但诊疗瑕疵与原告的生长发育指标延迟不能确定为唯一的因果关系,故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于此次鉴定,骆某和妻子难以接受。2019年8月21日,广东省医学会受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委托,再次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小骆骆经诊断为重度痉挛性脑瘫,目前存在生长发育迟缓,四肢肌张力减低等情况。结合相关病历、检查资料综合分析认为,新生儿重度窒息与新生儿先天发育异常及产前、产时胎儿宫内缺氧相关。根据现有的鉴定材料,尚不能明确新生儿重度窒息是先天因素造成还是产前、产时宫内缺氧未及时发现造成,但新生儿窒息多为胎儿宫内窘迫的延续和发展。鉴于产妇产前出现胎儿宫内窘迫后,被告监护、发现和处理胎儿宫内窘迫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原告的病情。

鉴定书同时称,被告医院对产妇催产素使用不规范、对胎心监护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并作相应处理,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时机,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原告目前的临床表现,对照《医疗事故分级的标准(试行)》,此案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小骆骆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56066.29元;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医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南都记者杨亮 实习生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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