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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领养婴儿

正规领养婴儿()

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668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28秒。

结婚、生儿育女,是绝大多数人的人生轨迹,也有很多人,因为观念或体质的原因选择收养孩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就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导致收养行为无效。

1987年底,甘春花大娘(已生育有五个女儿)后来经别人介绍“收养”了杨小军为养子,并按照当地的农村习俗写了过继字据,字据主要内容是:“杨小军已经过继给甘春花大娘为养子承接宗祧,杨小军负责甘春花大娘的生老病死,甘春花大娘百年后的财产都由杨小军一个人继承”。

随后杨小军便从湖南省迁往到江西省的一个县里与甘春花大娘一起生活,但是这个“收养行为”一直都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杨小军自从2015年结婚后,便对甘春花大娘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给粮食,有病也不给治疗;无奈甘春花大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个人之间的“收养行为”。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春花大娘和杨小军实施的这个“收养行为”是在1987年底,此时杨小军已经年满25周岁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条件,另外,甘春花大娘也生育有五个女儿;

而且甘春花大娘和杨小军之间的“收养行为”并未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依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甘春花大娘与杨小军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判决甘春花大娘与杨小军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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