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身份被改为临时工是怎么回事(正式工变成临时工)工人身份被改为临时工是怎么回事(正式工变成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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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身份被改为临时工是怎么回事(正式工变成临时工)

工人身份被改为临时工是怎么回事(正式工变成临时工)

潘某某,FG下属的一个子公司FFG公司西宁分公司的一名“临时工”,负责搬运。然而就是这样一名印象中相对较低端岗位的员工,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劳动法普法教育课。

今天,西宁分公司收到了西宁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公司输了。公司心目中的“临时工”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正式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00年之前。那会儿,FFG西宁分公司因为人手紧张,搬运工人不够,于是就有人想到了一个办法:找一些临时工,把这些搬运业务外包给他们去做。

这样,有一单算一单,成本可控,反正是劳务关系,也不会有其他的风险,更不会有其他的成本支出。那会儿公司人力资源和法务系统都不健全,所以这个方法的漏洞、问题,就当时的工作人员水平,是看不出来的,于是这个方法就得以实施。潘某某就是在那个时候,开始给FFG西宁公司提供搬运方面的劳务服务。

在实际使用这些人时,FFG西宁分公司有需求了,就会让他们去完成,帮忙搬运货物,本来是做完一单就结算一单的费用的,没多久财务嫌麻烦,就改成了月结。




再后来,FFG公司的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但是西宁分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对于这类人员一直维持着使用。只不过,在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西宁分公司也加入了一些防控措施。

例如,不向这些人员提供任何的“工作证”、“工作服”等,不需要他们遵守公司的任何劳动人事制度、要求他们找到一些货运公司挂靠以便提供劳务费的发票给到公司……

但是,FG总部统一要求的“任何业务以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却未在FFG西宁分公司获得较好的执行,至少在后来发生的事情中,我们发现,大部分的他们所谓的“临时工”都是没签协议的,只有少部分人签有一份《临时用工协议》,潘某某就是那大部分人中的一个。

去年八月份,潘某某突然找到FFG西宁分公司的HR,要求补交从入职到去年七月的社会保险费用,要求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告诉HR,他听别人说的,《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公司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而且缴满十五年以后,他就可以退休领退休金了。

他在公司都工作十多年了,公司从来没跟他签过劳动合同,没交过社会保险,这会影响他将来退休领退休金的。FFG西宁分公司的HR就告诉潘伟权,他是“临时工”,跟公司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和管辖,所以公司没有义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义务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潘某某显然接受不了HR的答复,据说当面就跟HR顶了起来,还扬言要去劳动仲裁,让法律还他公道。虽然FFG西宁公司的HR觉得这事应该没什么大问题,毕竟是个“临时工”,但也没完全不当回事。

在潘某某走了之后,她就打电话到总公司,汇报了这件事。FFG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吴经理听完她的汇报,十分重视,她知道西宁分公司一直有一批“临时工”存在的,而且有些人跟潘某某一样,都是十多年的“临时工”了,她一直觉得有问题,想处理,可种种原因总是阻碍着搁置了。

现在出现了苗头,如果不及时慎重处理,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




于是,吴经理就开始到处咨询了解这个问题。由于经常有工作专业交流,她也打电话给我,探讨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案。我当时一听,就傻眼了。把我在外面参加培训时听来的一些知识如竹筒倒豆般都告诉了她:

“自从1995年1月1日起,中国劳动法律体系里,就已经不再存在‘临时工’一说了。所谓的“临时工”是我国国情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里的‘临时工’,大多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用工,或者聘用制用工,而企业里的‘临时工’,则根据具体情况会归属到短期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类型中。

主要情形有四:

第一,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临时增加一些员工提供短期劳动, 这类人员实际应归属到劳动合同用工这一主要用工形式中;

第二,有些企业在临时需要增加人员时,与第三方合作,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来进行操作。这类情形实际上是归属到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的;

第三,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类应当归属到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

第四,有些企业,将所有不是劳动合同用工模式的员工,统称为‘临时工’。这类就是所有的非劳动合同用工模式下的所有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要想管理好‘临时工’:

首先,需要搞清楚企业与员工双之间存在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然后,再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管理理念进行操作,以避免‘临时工’这一非法定用工模式在企业的出现。”

吴经理听了以后,略一沉吟追问道:“那怎么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呢?我们认为我们用的临时工就是劳务工啊,不是劳动关系的。”

我继续拿着老师们教的知识发挥:“单位跟员工之间的关系是由实际用工情况来决定的,而不是由双方的协议来确定的,更不是根据公司的意愿来确定的。你们怎么用工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照着确定属于什么性质的关系。”

“那你觉得我们这事怎么处理比较好呢?”吴经理显然拿我当专家了。

我回答道:“针对你们的情况,我感觉你们的‘临时工’有些属于短期劳动关系,有些属于非全日制,那些挂靠货运公司拿发票的,如果能有证据,则属于劳务派遣或者业务外包,具体要看你们实际操作中怎么管理的。

所以,我感觉你们得把这所有的‘临时工’一个一个梳理出来,然后针对具体的个人,一个一个进行分析,定性,然后再进行处理。”

吴经理很感激地把电话挂了。然而,事隔不久,吴经理这还没想好怎么处理呢,去年十月,FFG西宁分公司就收到一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同时还有一系列的仲裁申请材料,原来潘伟权把公司给告了。




他主张依然是之前提到的两点,附随的证据材料包括一本农行的存折(上面有显示2008年1月开始每月有“工资”项)、潘伟权搬运明细表(大部分有工作评价意见及核发工资意见,评价人和核发人都是王骅)以及一份委托书(去年上半年FFG西宁分公司委托潘伟权代收款的委托书,上面有FFG西宁分公司的章)。

这可把FFG西宁分公司的HR给急坏了,以前没碰到过这种情况啊,还是头一遭,赶快上报到FFG总公司,总公司那边也急了,赶快找律师,咨询、委托代理,期间也找我又讨论过这个问题。

其实,我对这个案子不是很乐观,据我了解,他们平时确实是直接指派潘伟权工作的,而且潘伟权在提供搬运劳务时,对外都是以FFG西宁分公司员工的身份出现的,再结合主体、工作内容,这不就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所规定的那个劳动关系三要素嘛,基本上符合的。

我感觉最终关键点,就在那个管理上,如果管理关系得不到认定,案子就是FFG西宁分公司胜,反之,则员工胜。

但是,他们FGG找的代理律师对此案比较乐观,认为毕竟是“临时工”,而且不适用公司的任何劳动人事制度,也没有任何身份证明,员工提交的三个证据都可以一一反驳,员工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另外,FFG之前做的一些预防措施还是可以利用的,尤其是让挂靠货运公司提供发票的做法,所以针对员工提供的搬运明细,可以挑一些,找出对应的发票,以证明他不是FFG西宁分公司的员工,而是货运公司的员工。

后来,他们代理律师定下的应诉思路就是从没有管理与隶属关系,以及潘伟权所做工作不属于FFG业务组成部分这两个角度入手,去组织证据,以便反驳员工的请求,争取获得仲裁的胜诉。

结果,去年12月,FFG西宁分公司收到了仲裁委的裁决书,基本全部支持了潘某某的仲裁请求。对于公司提供的发票、花名册、考勤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潘伟权不是公司职工,只是承揽搬运业务的“临时工”),潘某某全部不予认可,仲裁委也全部未予采信,而是采信了潘某某的所有证据,最终认定公司与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肯定不能就接受的,这涉及很多人呢,如果潘伟权这事就这么定了,以后跟他差不多的“临时工”都要来搞事了。虽然说,吴经理想要处理现存问题,但是也得有时间来处理啊,所以不能让潘伟权这事现在就有定论。

于是FFG西宁分公司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大半年的时间,一审、二审,终于在今天,西宁中院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一审原判的结果跟仲裁并无实质性区别,公司还是输了。

不过,好在吴经理利用这大半年的时间,集中整治,总算把西宁分公司绝大部分的“临时工”给安置妥当了,倒也不用太担心有大问题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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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与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取决于双方的实际用工,而非公司的意愿,也不是签了什么协议。

也就是说,实际用工决定双方关系,双方关系决定双方协议的性质。

2、书面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证据,所以虽然它不能决定双方关系的种类,但是它可以证明公司对双方关系种类的主张。

3、“临时工”早已退出我国劳动法的历史舞台,请企业一定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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