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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分析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证据分析方法,有助于识别孤证情形,以及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根据融贯论的真理理论,以及整体论的犯罪重建模式,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相应地,2018年《法庭调査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是评估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指标;如果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将前述证据的关联分析比作串联式证明,那么,证据的印证分析就可以被视为并联式证明,即并行的证据基于印证关系而强化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立足司法实践,证据的印证分析,既包括证据之间的印证,也包括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印证。

(一)逻辑树理论

随着犯罪现场重建领域的实践发展,李昌钰博士提出了现场重建的逻辑树理论(Logic Tree)。逻辑树又称问题树、演绎树,是将核心问题分层罗列、逐步扩展分成若干子问题,实现问题解决过程的系统性、完整性、融贯性。具体到证据分析领域,逻辑树理论是根据刑事案件在案发之前、案发过程和案发之后所反映的一般规律和逻辑关系情况,运用逻辑和系统的图解方法揭示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印证关系。

如果说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为发现证据提供了基本思路,逻辑树理论就是基于证据形成案件假说,通过印证关系分析不断发现潜在证据,进而查清整个犯罪事实的方法指引。从侦査的角度看,逻辑树理论提供了一种客观的、动态的证据分析方法。该方法的一般步骤由四个环节组成,即现场证据识别、证据类型鉴别、证据同一认定和犯罪现场重建。以之为基础,犯罪重建不仅包括科学的现场分析、对现场形态证据和物证检验结果的解释,而且包括对相关信息的系统性研究和特定假说的逻辑性表述。其中,证据与案件假说的印证分析,是构建并检验案件逻辑树的根本基础。以一起杀人案件为例,现场发现一具少女裸尸。

基于逻辑树理论,首先,通过对犯罪现场的观察,可以推断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这是杀人现场还是抛尸现场;通过分析尸体位置、衣物损坏程度、尸体表面伤口形态和其他常见特征,可以判断这是动态现场还是静态现场,或者作案人是蓄意杀人还是临时起意。

其次,由于现场有一具尸体,应当对尸体进行身份认定。如果被害人的随身衣物和个人物品不能提供身份信息,就需要使用 其他方法进行身份认定,例如牙齿认定或者DNA鉴定。对于裸尸现场,可以对尸体表面的形态证据(如指纹、牙齿咬痕或作案工具造成的损伤形状)进行检验。如果尸体高度腐败,可以收集尸体表面的昆虫标本,据以确定死亡时间以及尸体是否含有有毒物质等。

再次,对于尸体的检验,不仅要记录造成损伤的作案工具的类型,也要记录每一处伤口的性质和损害程度。通过记录尸体的温度情况,以及现场气温和环境情况,结合尸僵或者尸斑等情况判断死亡时间。最后要通过对尸体的解剖检验,确定死亡的方式和原因。

最后,如果怀疑死者生前曾遭遇性侵犯,就需要注意与强奸案件相关的证据类型,例如暂时性证据(香烟的气味)、情况性证据(尸体暴露在雨中)、形态性证据(血迹、尸体及衣物损坏情况)、转移性证据(精子、毛发和纤维)和关联性证据(尸体所在场所的主人)。对于各种类型的证据,都要进行准确的记录、收集和保存。

科学运用逻辑树方法,可以基于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假说之间的印证分析,在已有证据基础上,不断形成并检验新的假说,并基于新的经过检验的假说发现深入调査的线索和潜在证据。一旦发现潜在的证据,就可以结合已有证据,综合评估所有相关证据的证明价值。同时,通过证据与案件假说的印证分析,还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已有证据的潜在价值;随着新证据的不断出现,此前新发现的潜在证据又成为评估新证据的基础。由此形成持续推进的证据分析过程,最终勾勒出完整的案件事实。这种以印证分析为基础逐步推进的取证过程,有助于系统全面地收集证据,避免遗漏关键证据。否则,如果在庭审阶段才发现可能遗漏了关键证据,往往已经于事无补。

在审判阶段,按照逻辑树理论审查判断证据,能够回溯性地分析现场勘查和案件侦査的逻辑思路,这无疑有助于司法人员全面了解案件侦破经过,准确把握案件证据体系。即便侦查机关未规范运用逻辑树方法,司法人员依然可以参考该方法梳理侦查取证的基本思路,确定相关证据的逻辑关联,并且检视侦査取证的内在不足,以免忽视案件事实证据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

(二)印证分析的总体要求

证据之间的印证

证据的包容性是证据质量的决定因素之一,如果证据的包容性较弱,不能与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其对待证事实的支持度通常也是弱的。对于指向同一待证事实、证明内容基本相同的证据,如果能够相互印证、协调一致,就能够显著提高各自的可信度。同时,这种证据融贯关系,反映证据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矛盾,因此,可据以审査单个证据的真实性。例如,对于真实性待査的证据,如果其与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相互印证,这种印证关系就可视为其具有真实性的重要保证。相比之下,基于矛盾论的基本原理,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意味着其中某个证据可能是不真实的,进而需要进行甄别审査,或者对证据矛盾作出合理解释。证据之间的印证,在司法实践中包括以下类型:

(1) 证据组成部分的内部印证。对于言词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侦査机关通常反复多次进行讯问,以期核实案件事实细节,并通过供述的稳定性来展现供述的可靠性。对于关键证人和被害人,侦查机关有时也采用类似的做法。以被告人供述为例,通过对多次供述的印证分析,如果发现供述始终稳定一致,即便是间隔较长的多次供述,细节也能够相互吻合,或者细节虽有细微差异,但主要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就表明供述具有较强的可信度;反之,如果多次供述的细节存在实质性差异甚至矛盾,或者被告人认罪后多次翻供,缺乏稳定的印证关系,就表明被告人供述的可信度不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2) 同类证据的相互印证。当案件存在多个同类证据时,例如多名证人的证言,或者多名被告人的供述,此类证据的印证关系对于证据分析具有重要价值。同类证据的互相印证,也可以被视为补强式的证明,即举证方在质证方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提供额外证据强化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例如,两名证人分别证明同一待证事实,这两名证人的证言相互之间就构成补强,进而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毫无疑问,存在印证关系的多个同类证据,在不存在串供等信息交流和污染等情况下,比 单一证据的证明价值要大得多。

(3)不同类型证据的印证。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而言,证据之间形成一种耦合关系,而不是独立关系。此种情况下,如果其中某个证据是真实的,也就意味着提高了其他相关证据的可信度。例如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笔录形成印证关系,当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情况查证属实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将会随之提高。进一步讲,为了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案件事实,不同证据必须相互支持,形成明确的一致性,证据以及证据推论之间不能存在实质性矛盾。例如,有关血痕模式的解释不能与弹道痕迹分析结论相矛盾,DNA证据不能与指纹鉴定结论相矛盾等等。如果相关的证据及推论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就需要做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就需要反过来分析究竟是哪个证据或者证据推论存在问题。

在一起杀人案件中,如果尸检结论证实,被害人胸部存在锐器刺伤,但系因头部遭到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而此时现场的物证并无钝器,这就意味着需要进一步查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作案工具。如果现场存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他人血迹,就需要查明该血迹的来源以及该血迹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进而确定是否存在同案正等情形。

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印证

关于证据的印证分析。2018年《法庭调查规程》第四十五条除强调证据之间的印证之外,还关注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后者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一种隐性的印证关系“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并不必然是单维度的,而是涉及信念之间的相互支持关系。换言之,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互相强化关系,对于待证事实,当我们找到能够证明它的证据时,它就显得更加可信,实际上反过来也是如此:如果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时,我们也觉得证据自身更加可信,相应地,如果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不一致性,就意味着待证事实未能得到证据的确证。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印证关系,与证据之间的耦合关系(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证据体系是否融合)有关,更重要的是体现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不同证明逻辑。对于存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案件,侦査机关通常基于此类直接证据形成案件假说,并结合法律规定提炼待证事实。此种情况下,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包括实物证据和鉴定意见等,往往被视为待证事实的佐证,即如果客观性较强的实物证据和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相互印证,既表明以直接证据为基础形成的待证事实具有可信性,也表明有关实物证据和鉴定意见具有可信性。反之,如果实物证据和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不符,就通常需要检视以直接证据为基础形成的待证事实是否可信,或者重新审视实物证据和鉴定意见的失真风险。

在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报案称,被告人与其交谈相识后,把她推倒在住宅附近的水泥地上,她趁机逃脱后又被抓住,结果被告人把她按倒在草地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侦查机关提取了被害人的内裤、衣服和体内残存的精斑,经鉴定,被害人体内的精戒与被告人的血型吻合。不过,该案的争议事实不是双方是否曾经发生性关系,而是被告人是否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于控诉方基于被害人陈述提炼的犯罪指控,辩方专家发现,现有实物证据与待证事实并不能相互印证,理由是:如果被害人陈述的犯罪经过属实,就应当在她的衣服上找到青草、泥土及水泥的痕迹;但是被害人的衣服很完整,没有一点撕扯痕迹,拉链没有破损,纽扣没有缺失,更找不到任何草迹和泥土,同时,被害人的内裤、胸罩也没有任何地面的微量物质交换痕迹。最终,法庭采纳了专家证言,被告人被判无罪。当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以及据 此形成的待证事实)存在矛盾时,相信客观证据无疑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刘静坤《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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