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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男友(非正常男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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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有关系可以帮我捞出男友,所以我才给了十多万…”山西运城,女子赵某(化名)因其男友陈某(化名)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认识了张某某和嫌疑人李某甲,李某甲自称记者,而张某某是律师,并表示张某某有关系,能够把陈某“捞出来”,于是,赵某给张某某微信转账2万元。之后,李某甲等人又说情况严重,大概需要30万才能将人捞出来,赵某又转账给李某甲8万元,并应李某甲要求写了1份22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是,李某甲无法将陈某从看守所内释放出来,赵某要求退钱,而李某甲以陈某欠其22万元工程款为由,拒绝退还。案发后,张某某退还赵某2万元,而李某甲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日常消费…(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1.俗话说,拿人钱财消灾,拿了多少钱就得干多少事!不过,有些人就是想不劳而获,骗取他人钱财,这种人固然可恨,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嫌疑人赵某也是太傻太天真,男友涉嫌强奸不说,居然想着死心塌地捞出来,丝毫没有法律意识…


2.本案中,貌似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被害人赵某(化名)因其男友陈某涉嫌强奸罪,想要通过非正常渠道将男友捞出来,之后便轻信嫌疑人李某甲有关系,因为打点关系、法律辩护事由,先后之后对方支付十余万元(并且签订合同),有关行为不存在违法犯罪情况,不过为何会追究嫌疑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呢?

实际上,对于诈骗罪和普通民事纠纷,二者区分的界限确实比较模糊,不过,之所以评价为犯罪,就从客观行为上来看,第一:嫌疑人李某甲及张某某本来没有任何关系,伪成自己有关系,骗取了被害人赵某的信任;第二:嫌疑人李某甲获得被害人赵某的钱财之后,没有实际投入的辩护或打点关系过程中,而是将其进行挥霍;第三:在被害人赵某得知实情,要求退款后李某甲仍然以种种理由推诿,可以看出,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之对应,张某某则主动退还已收取2万元两未,因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要点在于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受害人基于诈骗行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上当受骗了),并且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本案中,从上述案情来看,嫌疑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关系,能够将犯罪的人捞出来为由,诈骗他人钱财,那么其行为就属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民事争议,涉嫌诈骗罪。


3.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害人赵某先后支付了两次费用,先微信转账张某某2万元(已退回),又转账给李某甲8万元,并应李某甲要求写了1份22万元的借款合同。

而实际上,李某甲无法将陈某从看守所内释放出来,赵某要求退钱,而李某甲以陈某欠其22万元工程款为由,拒绝退款,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诈骗罪,并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这样来看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嫌疑人李某甲可能面临3~10年有期徒刑。

其实,现实生活中,就发生过不少类似案例,没有律师证,嫌疑人却对外介绍自己是知名律师,手下有很多有名的律师,而且称自己在公检法认识很多人,有关系可以运作,只需要“打点”就能替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或者从轻甚至无罪辩护,听到这里,大家就不要怀疑,十之八九,这都是“骗子”的套路…

#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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