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器阴道怀孕(千万别用注射器怀孕)注射器阴道怀孕(千万别用注射器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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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器阴道怀孕(千万别用注射器怀孕)

注射器阴道怀孕(千万别用注射器怀孕)

前不久知乎上的网友分享了一个争议性较大的案例:40周岁的A男某日将20周岁的B女子骗到自己家中,把B女放倒,用事先准备的注射器将精液通过阴道注入该女体内,并致使其怀孕。据网友的分享,本案件最终对该男子认定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案是否能够认定为侮辱罪我来进行讨论一下。

首先,当看到这个案例之时,估计有很多人都会第一时间从脑中闪过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估计本案中的当事人向女性阴道内注入精液的行为,是否构成性行为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插入说”作为定罪的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阴道内为犯罪既遂;而对于奸淫幼女,我国则采用“接触说”,即只要接触到十四岁以下的女孩生殖器,即可认定为强奸罪。从这一点上来说,本案是不能以强奸罪定性

那么本案中是否可以定性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看起来最终对该男子的定罪也是合情合理。但是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本罪的最高刑罚也只有五年的有期徒刑,对于已经导致怀孕的受害者来说,这样的刑罚是不是有点过轻了呢?

是不是还有其他的罪名可以严惩犯罪嫌疑人呢?当然是有的,那就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次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怀孕,很显然对受害人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罪也可以的。

那么,本案中受害人没有被导致怀孕,身体上也没有收到伤害,例如通过哄骗等行为,将精液注入,最终也没有导致怀孕,如果是这样,那么故意伤害罪就明显不合理。此时小编认为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就是比较恰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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