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用药安全等级(孕妇用药安全等级查询)孕妇用药安全等级(孕妇用药安全等级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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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用药安全等级(孕妇用药安全等级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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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用药分级

为了妊娠期安全、合理用药,许多国家实行了妊娠期用药分级制度。美国FDA于2000年制定的妊娠期用药分类法,以药物对妊娠的危险分5个等级标准:

A:对照研究显示无风险;

B:没有对人体存在风险的证据;

C:风险不能排除;

D:有风险证据,但潜在利益大于潜在的弊;

X:孕妇禁用。

妊娠期用药分类A等级

分类A等级的药物极少,维生素属于此类药物,如各种维生素B、C等。在正常范围剂量的维生素A是A类药物,而大剂量的维生素A为E类药物。

妊娠期用药分类B等级

分类B等级的药物亦不很多,日常用的抗生素均属此类。如所有的青霉素族及绝大多数的头孢菌素类药物都是B类药物。另外,洁霉素、氯林可霉素、红霉素也是B类药。

妊娠期用药分类C等级

分类C等级的药物较多。这一类药物在早期妊娠对胎儿是否会造成损害尚无报道,故难以有比较确切的结论。

以结核病为例:常用抗结核药物中仅乙胺丁醇一种B类药,而抗结核治疗往往数药联合治疗,故需考虑应用对氨基水杨酸钠、异烟肼等C类药,若患者处于早期妊娠又合并肺结核,就应该向患者说明情况。

抗病毒药物:利巴韦林有明显致畸及胚胎毒性。大剂量干扰素可增加孕早期流产率,阴道栓剂(奥平)妊娠期禁用。对C类药物的使用原则上要谨慎,在权衡利弊后,向患者或患者家属说明选用该药的理由。

妊娠期用药分类D等级

由于已有实验和临床上的证据,对分类属于D的药物在妊娠期特别是在早期妊娠阶段尽可能不用。氨基糖甙类药物例如链霉素等,它们可能损伤第八对颅神经而发生听力丧失。

抗癫痫药中不少是D类药;在镇静和催眠药中地西泮、氯氮平等都是D类药,如孕妇在早期妊娠时有妊娠反应及失眠等症状,不能给予该类药物。

至于抗肿瘤药几乎都是D类药,在妊娠期禁用。在中枢神经系统药物中的镇痛药,小剂量使用为B类药,大剂量使用则为D类药。

妊娠期用药分类X等级

致畸率高,对胎儿危害很大,孕前期及孕期禁用。此中最为出名的是酞胺哌啶酮(反应停),这是人们在较早时期所认识的E类药物。

已烯雌酚上个世纪的50年代初曾被用以治疗先兆流产,结果发现子代的女性在6~26岁间可以发生阴道腺病或阴道透明细胞癌,后果十分严重,故属E类药。这是药物致畸中两个着名的案例。

胚胎发育不同时期对药物的反应

药物对胎儿所造成的影响,随胎儿发育的不同时期而异。大致分三个时期:

1 着床前期(不易感期)

为受精后2周,受精卵着床之前,其与母体组织尚未直接接触,还在软管腔或宫腔的分泌液中胎儿胎盘间血流循环尚未建立,药物对胎儿影响是“全”或“无”。

2 胚胎器官形成期(致畸高度敏感期)

为受精后3~8周,是胚胎及其主要器官形成期,也即组织分化期。胚胎开始定向发育,一旦受到有害药物作用,极易产生形态上的异常而形成畸形,为“致畸高度敏感期”。

各器官发育时间不同,易感期也不同。如神经系统易感期为受精后15~55天,心脏为22~40天,尤其小脑、大脑皮层及泌尿生殖系可保持对致畸因素的敏感性直至出生,用药时要特别注意。

3 胎儿期

受精后第9周至足月,是各器官发育渐趋成熟时期。多数器官已分化完成,但神经系统、生殖器官和牙齿仍在继续分化,在受到药物作用后,由于肝酶结合功能差及血脑通透性高,易使胎儿受损。

例如,妊娠早期虽然发育了耳的结构,倘若妊娠中期听神经细胞发育障碍,仍可导致神经性耳聋。妊娠4个月以后,胎儿各器官已经形成,药物致畸的敏感性明显减弱,不能再造成大范围的畸形,但生殖系统仍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分娩期的用药也要考虑对即将出生的新生儿有无影响。因此,孕妇在妊娠中、晚期和产妇在分娩期用药,同样应该持谨慎的态度。

人胚胎主要器官致畸敏感期

妊娠期用药原则

1、有明确的用药指征和适应征 ——既不能滥用,也不能有病不用。

2、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 ——妊娠头3个月尽量不用药物。

3、确定孕周,合理用药——及时停药。

4、能单用,不联用;能用老药,不用新药。

5、当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6、已肯定的致畸药物禁止使用。

7、禁止在孕期用试验性用药,包括妊娠试验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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