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欲高是什么原因性欲高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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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欲高是什么原因

性欲高是什么原因()

在英国维多利亚时代,中上阶级的人们被要求在举手投足与各种行为中,必须宛如根本不存在“性”的要素;人们被灌输一种观念,认为对于性拥有强烈兴趣,是一种精神疾病,而性方面的行为,则是头脑或身体存在残疾所致。

性规范的诞生,是一段与性表现规范有密切关联的过程,因此要探究它,无可避免地必须从近代市场经济快速(还有出版市场)扩大、世俗化(Secularization)的英国社会着手。至于美国社会对于性表现的规范,则是参考英国移民社会所累积的各式判例为基础所订定而成。

“猥亵”到底是什么意思?

通过法律禁止性表现是比较新的思路。在19世纪以前的英格兰,只要是没有批判宗教或政治的内容,只是性方面的书籍本身并不会受罚。

“性”的规范确立后,当遇到必须取缔、扰乱社会秩序的表述内容时,也是以批判政治或宗教方面的亵渎文章为主要对象,且在18世纪的社会中,色情文学大量流通也是普遍的现象。举个例子,英国的历史学者劳伦斯.史东就在《英国十六至十八世纪的家庭、性与婚姻》一书中,描述了当时的状况:

在英国大规模生产文学、绘画色情作品的情况,仅能见于18世纪,这点也有其意义深远之处。1660年代,塞谬尔.皮普斯(Samuel Pepys)想要阅读色情书籍时,他只能买下名为《女校》(L’École des filles)的法文作品来看。他心想,这本书“虽然是淫秽书籍,但若只是当作参考来看的话,应该无妨。”但是,这却在后来成了他的小麻烦。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皮普斯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不仅产生了勃起,最后还射出来了的关系。在那之后,他或许是不想被妻子发现,索性烧了这本书。有很长的一段期间,法国都担任着此类读物的供给来源。即使到了1753年,都还能听到“法国几乎每天都送来堆积如山的淫秽书籍。”等不满的声音。

英格兰在1857年首次通过成文法禁止“猥亵的性表现”。请注意这一个年份,因为这与1868年的日本明治维新只相差了11年。大概是从这个时期开始,以往被视为伤害宗教秩序的表现,就已经开始被看成是对社会道德秩序的伤害了。这样的一个转变,意味着过去以宗教或阶级上的理由制定而成的性规范,在经过普遍化、世俗化的过程后,升华成市民社会应遵守之规范的法律制度。

该《猥亵出版品法案》(Obscene Publications Act)将贩卖猥亵物视为成文法上的犯罪,并赋予法院没收与销毁违禁物品的权限,此法源自乔治三世于1787年为了遏抑各种恶行所下的王令。虽然在其之后,1824年制定的《流浪法》(Vagrancy Act)中,规定禁止以贩卖猥亵书籍与印刷品为目的所进行的展示,但出版的部分却仍无明确的禁止规定。

请注意,1824年的法律是以取缔流浪者为目的的法律。此处完全符合前面提到的“猥亵”(obcsenity)一词概念的变迁——“猥亵”的原意是“平民日常生活中的邋遢模样”。此一法律的规定,主要是用来取缔扰乱社会秩序的流浪者去消费“淫秽的书籍与印刷物”,而接下来所制定的,便是1857年的《猥亵出版品法案》。

此法律在立法之时,虽然制定为“仅适用于动摇公共伦理观,或意图破坏青年伦理观之出版品”,但由于在条文中并无针对“猥亵”作出相关定义,而是以具体事件的审判案例来显明定义,这使得“猥亵”定义范围变得相当广泛,最终使法律可适用、实施的范围,也变得比原先的立法意图更广了许多。

在英美法的世界中,直至19世纪中期(1868年)为止,性表现规范在普通法(由判例形成,普遍适用于市民的法律总体)上几乎不被当成问题看待。理由是,伴随刑事罚则的审查制度将检束对王权与宗教权威之诽谤中伤,视其为主要的问题,且与性有关的事项亦属教会法的管辖范畴。

因此,如果对王权与宗教权威的诽谤中伤,是有关性方面的放荡、暴露和谴责者,就有可能成为取缔的对象。比如,描写王侯贵族与宗教权威的性堕落,会为一般市民带来不好的印象,如此就构成了对权威的中伤;也就是说,“性”会被人们当作一种社会批判的便利途径。

就具体的例子来说,1708年的里德事件,事件关系人里德(James Read)执笔《处女的十五个传染病》(The Fifteen Plagues of a Maidenhead)一书,因创作淫秽书籍罪嫌而遭到起诉,在其相关判决中可以见到,其中对性的描写之违法,是由宗教裁判所判断;而在普通法上,也明确地否定其应作为一种犯罪来处罚。

当“性”变成社会问题而非宗教问题

但是,自18世纪至19世纪,性表现规范再也不是宗教上的问题,而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秩序问题。一般认为,这是因为一直以来支配人们日常生活规范的宗教威权逐渐转弱,导致那些规范逐渐被认为是世俗秩序问题的缘故,即世俗化的演进。

成为最初转折点的是1727年的卡尔事件。在这起事件中,出版《将僧院的火腿肠与熏肉绑在身上的修道女》《鞭打的技法》2本色情作品的出版商被判有罪。而在定罪的理由上,法官表示:“宗教为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部分。因此,悖逆宗教的行为,都是违反普通法之行为”。

因为此一判决,色情作品的出版与贩卖,不再是教会法视为有罪的“亵渎神明”,而是属于另一独立的犯罪类型。此处法官宣读的是“宗教为普通法的一部分”。在这之前,宗教皆凌驾于普通法之上,或属于法律以外的秩序;但在此处,宗教开始被人理解为世俗秩序(普通法)的一部分。

话虽如此,在英格兰本土,具体上是否是因为卡尔事件的发生才带来如此转变,仍不明确。如前面所述,18世纪时,可以看到英格兰大量生产色情版画,以及其范围广泛分布的情形;而在1740年代,于客厅装饰色情版画甚至还成了一种流行。

然而,由于1802年设立的“恶行抑制协会”(Societ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Vice)积极制约活动,使19世纪初期的10多年间,因出版与贩卖色情作品而被定罪的案例也增加许多。恶性抑制协会是一个基督教派系保守团体,为了守护青少年“理想的”基督教思想,并以遏制无神论、亵渎神明之言论及出版物为目的而设立。这个协会虽然是基督教派系的团体,但它与过往的教会权力相异,属于市民团体,这点相当重要。因为这说明了此时社会的宗教道德,正在逐渐转变为人民道德。

于是,在18世纪初,原先在世俗社会中并不构成问题的跟性相关题材,来到19世纪初期,便渐渐地被视为“犯罪”。此现象的背后,有之前所说的宗教规范世俗化的问题,也有因为印刷媒体随着产业急速发展而蓬勃崛起,导致人们对该物的消费者(即流浪者或下层劳动者),所造成的秩序混乱感到不安等,各方面互相交杂的问题。

在这里,也可以看到“猥亵”、“上流/下流”等概念相关的政治角力,正以不同的型态交互作用。

维多利亚时代:“上流”背后的颠倒错乱,只有“男性”是成人?

那么,在性表现被人视为“犯罪”的时代,社会呈现的是何种气氛呢?

在维多利亚时代,人们认为要特别保护女性和儿童,不应让他们接触性方面的事物。打个比方,众人希望正常女性对性要表现得淡然,犹如孩童般天真无邪,对性行为产生快感的女性,会被当成患有性欲亢进的疾病。如果以当代的标准来看,多数健全的女性,都会对自己关注性方面的事物或因其引起快感而感到罪恶,而这也是该时代的人们会罹患歇斯底里症与精神疾病的原因。

在安珂.贝尔瑙(Anke Bernau)《处女的文化史》一书中,就有详尽叙述关于女性对“性”的否定与过度强调纯洁的情况。在那些宗教中,作为有生育后代责任的女性,反而会被视为身体带有污秽之物的个体。因此,否认(不知道)快感的女性(处女),会受到众人的称扬,在宗教、社会压力下,处女的价值逐渐膨胀。

这样的状况对于女性而言,很难说是件好事。虽然,维多利亚时代过去曾被人认为是“上流”两字的表征,如今却每每被人们指出,它实际上是性方面的恶行在背地里蔓延开来的时代。

在小林章夫的《色情的大英帝国》一书中,介绍了维多利亚时代的绅士们,在一本正经的表面下的淫荡面。此外,书中也提到了伦敦的下层阶级、娼妓的悲惨状况,同时也指出了根据阶级的不同,性生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只能通过卖身来赚取金钱的下层阶级,他们的外表及生活习惯,都很容易被人称作是“猥亵的”;也就是说,在当时的猥亵概念中,问题可能不在于性,而是下层阶级的风俗问题。

举例来说,即使是在绘画领域中,也可以找到表面看似高尚,其背后却蕴含着关注性方面事物的欺瞒手法。

该时代的艺术展中,有着多数描绘女性裸体的作品。尽管其中也有煽情作品,作者却不可思议地透过遵从“不画阴毛”的规范,来规避画作成为具色情意涵的作品。其原因或许是因为没有阴毛的身体,会被归类在性方面尚未成熟的“孩童”之身,是尚未拥有性成熟之无邪身躯,所以并不猥亵;反之,有阴毛的身体则显示其已拥有性成熟的特征,而这样的“成熟”(adult),则会让人引发猥亵的联想。

如果是在现代,这种可能会被视为“儿童色情物”而引起轩然大波的案件,当时人们反倒认为“因为是儿童的身体,所以没有问题”。不过,这点在日本也是一样,直到1980年代初期为止,人们对于儿童的裸体也不会产生猥亵的感觉。

英国核潜艇女军官与情人在绝密基地拍摄大量色情片

在各式各样的文献中,多有“维多利亚时代,富裕家庭的幼童不论男女皆穿女装”的内容。但实际的情形,应该不是让男女幼童身穿女装,而是让女性穿上幼童的衣服才对。也就是说,女性与幼童并为一谈,唯有男性才是“成人”。这点从政治面来看也是一样,虽然选举法历经维多利亚时代而有所修正,使男性的选举权范围扩大,但女性却仍然没有参政权——这也意味着只有“男性”是成人。

但反过来说,维多利亚时代的男性,难道不是抱持着颠倒错置的欲望,爱恋着装扮成幼儿的成人女性吗?也就是说,在强调推崇“性表现规范”的维多利亚时代,其高尚的背后,却存在着无数的“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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