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子是怎么回事借精子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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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精子是怎么回事

借精子是怎么回事()

如今的年轻人压力真是大啊!

毕业后就要面对买房买车,成家立业,件件都是大事。

有了孩子后还要精心抚养,就拿辅导作业来说,经常是不辅导时母慈子孝,一辅导鸡飞狗跳。

与养孩子的父母相比,还有的年轻人在生孩子这关上就被卡住了。

生育困难是多方面的,生活的压力、环境的污染、自身基因问题等等原因,都会导致。

好在科技一直在进步,比如试管技术已经成熟,帮助许多年轻夫妻实现了生育的愿望。

(这种技术当然是合法的,代孕是违法的想必大家都了解了,代孕之所以违法是因为把代孕女性物化为了生育机器,如果不保护这些女性,就会被极端富有又极端无德的人利用)


这次讲到的大祥是一位极其不幸的可怜人,在开始之前先心疼他一分钟。

大祥和妻子结婚后一直恩爱和睦,还一起努力买了一套房子,唯一不足是大祥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生育。

大祥和妻子,以及家里老人都是求子心切,他们想了个办法,就是选择合格捐精者的精子,在体外与妻子的卵子结合,再放入妻子体内孕育,这就是试管技术。

方案确定后,大祥和妻子选择了有资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了正式合同,技术细节就不说了,妻子成功怀孕了,夫妻都很欣喜,对未来充满了期望。

还没高兴多久,妻子刚怀孕也就一个月,大祥查出来得了癌症,生命只剩最后三个月了。

大祥接受不了这个噩耗,万念俱灰,他感觉人都要没了生活还有什么意义?要这个孩子还有什么异议?况且这个孩子跟自己压根就没有血缘关系啊!

大祥向妻子提出趁着怀孕时间短,就不要这个孩子了,可妻子坚决不同意。

大祥很生气,觉得妻子一点都不顾自己,只为这个别人的孩子!因此他在临走前立了份遗嘱,交代财产(主要是房子)都由自己父母继承,明确不给妻子和孩子留遗产。

大祥走后,妻子顺利产子,取名小翔。


妻子觉得大祥的遗嘱对自己和孩子不公平,于是把大祥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和孩子都应该获得遗产。

大祥父母认为:

首先,孩子是其他男人的精子孕育的,不是大祥骨肉。

再者,虽然当初是大祥夫妻两人共同签了合同,借用精子生孩子,但是后来大祥已经明确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了。

最后,大祥的遗嘱是我们代写的,我们和大祥都签了字,遗嘱讲的很明白,遗产只留给我们老两口,不能给小翔母子。


问题一:小翔是大祥的孩子吗?

小翔和大祥虽然没有基因上的关系,但小翔是大祥和妻子共同签字同意生下的,大祥是小翔法定的父亲。

虽然大祥明确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这种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才能改变,大祥自己不认可和小翔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问题二:大祥的遗嘱明确不给遗产,小翔还能获得遗产吗?

一般来说,遗嘱有效时按遗嘱继承,遗嘱无效或没有遗嘱时按法定顺序继承。

比较特殊的是对于胎儿,虽然胎儿还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但法律仍然保护胎儿的利益。

在遗产继承方面,法律规定必须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此如果遗嘱中没有保留份额,那么应该先保留胎儿的份额后再分配,如果胎儿出生后没有“活”,那么事先保留的份额取消,再按法定顺序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前面已经说明了小翔是大祥的孩子,在小翔还是胎儿时大祥立了遗嘱,遗嘱说不给孩子留遗产是无效的(只是这部分无效,并不是整个遗嘱无效),小翔应该获得遗产。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多说一下,关于胎儿出生后的“活”的定义,我国法律里有多种学说,主流的是以“独立自主呼吸”为标准,但也充满了争议。

有一个案例说到一个胎儿出生后有心跳但无呼吸,在法院的判决中认为这个孩子没有“活”过。这个案例太悲伤了,就不单独写一期了。


问题三:大祥的妻子能拿到多少遗产?

大祥的遗嘱是代书遗嘱,对于代书遗嘱,要求由两个以上的人见证,而且这两个人不能是继承人。

这份遗嘱是大祥父母代写和见证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遗产应当按法定顺序继承,大祥的妻子当然有份。

妻子能获得的遗产,主要是房子份额,我们来做算术题。

第一步,房子是大祥夫妻共有的,如果没有约定各自的份额,那么就平均分,大祥的遗产是房子的50%,只有这部分能按遗产分配,另外的50%本来就是妻子的。

第二步,大祥的遗产,就是房子的50%,平均分给妻子、孩子、父母,每人得12.5%。

也就是说,妻子能拿到的遗产是房子的12.5%。

另外,孩子的12.5%由妻子管理,因为孩子他妈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遗产分配后,这栋房子由妻子、孩子、父母按份共有,当然妻子也可以与父母协商,支付现金换取父母的房子份额。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经历过一些事情后才觉得,只有生老病死才是人生大事,其他都不算。

在这次的案例里,生命的诞生和消逝交织在一起,真让人不胜唏嘘。

不能传承自己的基因固然遗憾,能够传承自己的情感是不是也足以呢?我想当孩子成人,一定也会感激自己未曾谋面的父亲,感激他最初的决定让自己来到了这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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