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超市买了一个打折处理的电饭锅,当天使用时电饭锅冒烟。消费者找到商家,商家却称销售时已告知该商品是打折的,所以出现问题概不负责。对此,消费者到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今年5月,消费者盛女士在顺城区葛布地区的铭英超市购买了一台电饭锅。销售时营业员告知,这款式的电饭锅只剩一台,原价230元,打折处理价是180元。营业员还称,商品没有毛病。
盛女士将电饭锅拿回家后准备蒸饭,可电饭锅通电一分钟后竟冒起了烟,盛女士赶紧拔掉电源。当天,盛女士拿着电饭锅找到商家,但商家却称销售时就已经告知,这款电饭锅就剩一台,打折处理,所以出现问题商家不负责任。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家予以拒绝。第二天,盛女士将此事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
市消协对此事进行了了解,认为盛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市消协工作人员告知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规定,销售的商品存在瑕疵的要事先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拖延、无理拒绝。
商家认识到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错误,退还盛女士180元。
原标题:打折电饭锅使用时冒烟 经市消协协调商家退款
(抚顺晚报)
(二三里编辑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