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停工(非正常停工包括哪些)非正常停工(非正常停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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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停工(非正常停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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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发承包双方风险防范意识和合同履约能力,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建设。

建筑工程建设周期普遍较长,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多。《通知》指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超出范围幅度后的调整办法,着重防范非正常原因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积极应对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工程发包方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停工、建材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波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妥善解决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正常预测和合理准备、在情况发生时无法合理避免和克服,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问题。

工程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工程建设全过程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按期交付使用。

《通知》明确,工程发承包双方已经订立合同,且对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调整合同价款,或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规定的±3%执行。因大气污染防治等政策性停工所产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以签证方式进行确认,工期相应顺延,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法院部门要应按各自职责规范合同订立和履约行为,指导工程发承包双方做好建筑工程造价风险防控,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将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及时支付工程款。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调整。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

■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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