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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同居(非正常同居作者:山海泡泡)

非正常同居(非正常同居作者:山海泡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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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祝和自己的女友小孟时候相亲认识的,两人年纪也差不多,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
平时交往中,两人也很合得来,相亲时,小孟也了解到小祝家庭条件还不错,并且自己也有房有车有学历的人,这个条件也让小孟对小祝感觉到很满意,所以两人的发展的也挺好。
两人相亲之后很快就确定了关系,恋爱也谈得非常甜蜜,但是小孟也没想到之后小祝会这样对自己。
事发当天,小祝和小孟晚上约会看完电影之后,就开车送小孟回家,但是在经过一个没有什么人的马路时,小祝就想和小孟亲热一下,甚至还想和小孟发生关系,但是小孟表示自己是个很传统的人,不希望两人没结婚就发生关系,但是小祝却不干了,想着两人都准备结婚了,有什么关系,于是就强行与小孟发生了关系,之后小孟就直接报警了,等到警察到达现场之后,就将小祝带回调查,最后小祝因为犯了强奸罪被判刑了3年。
得知小祝被判刑后,小孟却表示:“如果他三年之后还来找我,那我还是愿意嫁给他的。”

有不少人会认为,如果双方已是情侣,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关系都是理所当然,为什么算强奸呢?
但是其实无论是在恋爱期间甚至是登记结婚了, 也依然会出现“婚内强暴”。
有研究显示,10%-14%的已婚或同居女性至少经历过一次来自伴侣的强奸企图,而这个数据应该是大大低于实际值的,因为很多女性并不会把婚内强奸当作强奸的一种,她们甚至会认为满足伴侣的每一次性需求是“妻子的责任”。
一方对配偶实施性方面的伤害,程度较轻者构成家庭暴力,严重者构成虐待
侵犯者通常会使用一定的策略来使被侵犯者就范,婚内强奸可能是暴力的,也可能是非暴力的,比如妻子的“屈从”。
在非暴力类型的婚内强奸中,丈夫通常会用语言上的胁迫使妻子“同意”进行性行为,通过所谓“妻子的责任”这样的话术或自己在这段关系中压倒性的权力来使伴侣就范。

甚至无论在哪个国家,婚内强暴都绝非个例,婚内强暴其实在法理上一直存在争议,之前看到有网友发帖提问“丈夫也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吗?”
有人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因为夫妻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
有人认为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因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应当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而我国强奸罪,并未排除以妻子作为强奸对象的强奸罪,因而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
也有人认为,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也就是说,性权利是女性的基本权利,但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司法机关在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
虽然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
但与此同时,也会考虑到婚姻对性行为具有一定的承认力,即婚姻对性行为的一般方式具有保护作用。比如妻子心情不好时被迫发生性行为,但事后并没有完全责怪丈夫,并且又发生了性行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就不宜认定为强奸行为。
这里补充一下,目前国内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也就是说婚内强奸是可以被认定的。
司法实践操作中,在婚姻关系的非正常阶段,例如办离婚手续或打离婚官司期间,如果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可能性会更大。(早年河南信阳确实有过因为婚内强暴,丈夫被判刑6年的案例,丈夫强行把妻子绑回家里,多次与其发生关系)

同时遭遇婚内强暴的女性很少真正地对施暴者进行反抗。
有研究发现,比起非婚内性暴力的受害者,婚内强奸的受害者实施反抗的概率要低68%。即使反抗,更多地也只是采取语言上的反抗。
圣约瑟夫大学的社会学教授拉奎尔·肯尼迪·卑尔根(Raquel Kennedy Bergen)对家暴受害者庇护所中的40名女性进行了深入的质化研究,她发现,这些深受婚内强奸之害的受害者们,受到伤害时绝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都不是寻求帮助或者离开丈夫,她们会一直忍到暴行加重到实在无法忍受的时候才离开。
她们这样做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害怕被报复、觉得羞耻或者自我责怪等。
其实,即使结婚,妻子依然是独立个体,她的性权利依然不可侵犯。在我国,也已经有了多个婚内强奸的有罪判例。
只要是违背对方意愿发生的行为,就是强奸,无论这个人是不是你的女友还是妻子。
说了“Yes, I do”以后的“No”,依旧代表着No。



(来源: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张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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