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工程量变更和费用增加的原因(由于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引起工程量变更和费用增加的原因(由于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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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工程量变更和费用增加的原因(由于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

引起工程量变更和费用增加的原因(由于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如何计量?

(1)竣工结算过程

竣工结算文件的形成和提出,作为行业规范和标准,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竣工结算的过程大体如下:

第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第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5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第六,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通用条款中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工程变更导致工程计量变化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行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约或履约过程中许多没有事先约定确定工程造价的程序和方法,当工程施工进行造价结算时,合同双方互相扯皮,极易成纠纷。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情况变更,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以及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中的争执等许多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这里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参照”而不是“按照”。由于原合同体现了当事人最初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参照的时间标准是“签订原合同”时,而不是发生争议时。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承包方的索赔等,都有可能使工程项目投资超出原来的预算投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发包方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因工程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对工程量的变化一般比较容易理解,而质量标准变化指的是因设计变更致使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与原合同的约定不一样。



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在约定幅度以外,承包方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报价经发包方确认的,应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未达成一致的,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结算。因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宜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约定不明无法适用的,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如果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原约定已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账签证、技术联系单等形式予以变更的,以变更后的约定作为结算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包干的,包干范围内的工程款一次包定,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工程量偏差调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工程量变化超过约定或规定范围的,可导致计价标准变化。原则上,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包死价的情况下,应按合同价款进行结算。但因承包人在建筑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需要承担工程量变更的风险超出其合理的承受范围,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6“工程量偏差”规定如下:

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9.6.2、9.6.3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9.3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9.6.2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施项目费调减。

另外,对于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变更,即使价格包死,承包人亦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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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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