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人行为过失引起火灾(人的行为过失引起火灾)有用人行为过失引起火灾(人的行为过失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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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人行为过失引起火灾(人的行为过失引起火灾)

有用人行为过失引起火灾(人的行为过失引起火灾)

2022年3月23日14时35分许,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华玉府二期工地发生火灾,经调查,系现场施工工人包某使用切割机切割槽钢,火星喷溅到附近挤塑板堆垛上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11平方米。

龙沙大队监督员依据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衔接移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齐消安发[2021]2号),对包某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移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施工工人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存在“没事”的侥幸心理,是这起火灾事故的祸端。消防部门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基础,对每一个过失引发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增强消防法律法规的震慑力量,遏制忽视消防安全行为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消防部门将继续从严查处过失引发火灾事故行为人,规范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严守操作规程执业行为。

消防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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