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人孕妇产检(外国人做产检)北京外国人孕妇产检(外国人做产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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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人孕妇产检(外国人做产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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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现在养孩就像“通关游戏”

不仅要全家齐心合力

还要往里不断投游戏币

从十月怀胎

公/私立医院产检、生产、月嫂/月子会所等

到呱呱坠地

奶粉、营养护理、娱乐、早教、保姆等

从踏上学途

学区、补习班、兴趣班、夏令营、留学等

到迈入社会

工作、买房买车、结婚生子...

但这是一个快乐的“通关游戏”

看着孩子一点一点长大

是我们为人父母最幸福的体验

在即将到来的母亲节,我们推出特别策划

常常有准妈妈对生育要办的一堆证件云里雾里

这篇讲的就是今年北京市最新的生育政策

和各方面需要准备的工作

想生娃的请赶紧收藏~~

确诊怀孕,我们该做什么?

如果你确定怀孕了,恭喜恭喜!在孕期需要办的证件如下:1.领取母子健康档案,2.医院产科建档,3.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

孕妇本人应在怀孕6周后(按末次月经第一天算)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血/尿妊娠化验结果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所需材料如下所示:

(一)孕妇本人为本市户籍的,需携带本人及丈夫身份证、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二)孕妇本人为非本市户籍、但丈夫为本市户籍的,孕妇需携带本人及丈夫身份证、丈夫户口本到丈夫户口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孕妇需携带本人及丈夫身份证、本人在京暂住证到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四)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时,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保健科工作人员应确认孕妇是否具有享受北京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北京市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补助政策资格。

四、其它说明

(一)夫妇双方均为本市户籍,但一方为非集体户口、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应在非集体户口一方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二)夫妇双方均为本市正式集体户者,原则上在女方集体户口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三)夫妇一方为本市正式集体户、一方为本市临时集体户者,原则上在正式集体户口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四)军人视作集体户者。

来源: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在拿到《母子健康档案》之后,第二步孕妇即可到医院咨询建档事宜了,选择公立医院生产必须要建档,对于建档,各医院要求不同。有的确认怀孕即可预约建档;有的拿到母子健康档案才可预约;有的要求同时出具母子健康档案及显示有胎心胎芽的B超报告,应提前咨询医院了解建档要求。

提醒孕妈妈们把社保定点医院改为建档医院名下,建档之后就可以办理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这是以后生育报销和领取生育津贴的重要材料,办理方法如下: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

(一)办理方式

1、网上登记

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2、现场登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二、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一)办理程序和要求

1、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

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2、再生育服务登记

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 本市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并盖章。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由区卫生计生委进行确认,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三孩以上)

(一)办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条件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由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所需材料

1、基础材料

①由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原件一式两份。

②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第二项“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③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除参照第1条提交相关离婚证明、丧偶证明外还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三)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其中,外省市一方当事人纳入本市常住人口管理,且婚后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的,或者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核查当事人信息的,由现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核实后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签署意见盖章。

2、已生育子女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军官证、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5、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公民的,国外居民提交外国公民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

6、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提交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及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提交由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提交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9、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来源: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孩子出生,我们该做什么?

当我们迎接来宝宝出生的那一刻,相信大家都是无比的幸福,接下来我们就要为新生儿宝宝及时的办理各项手续了,以免耽误宝宝以后的入托上学等事宜。需要办理的证件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俗称“一老一小”保险-新生儿医保卡)和北京市免疫预防接种证。

在妈妈出院之前应办理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带齐相关身份证件(包括父母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母亲和宝宝住院时的结帐单,军人如果暂时没有身份证,需要部队开具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最好由母亲本人亲自办理,其他人代理须有委托书。

拿到《出生医学证明》就可以为宝宝申报户口了,建议在出生一个月内办理,否则拖得越久,需要额外准备的证明材料越多,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4.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1号)及《北京市公安局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京公人管字〔2016〕1196号)办理;

5.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6.其它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 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其它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三)父母均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或一方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北京没有本人名下合法产权的住房,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按照“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户口”的原则申报出生登记,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父母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单位,但户口仍滞留在人才集体户内的,其生育的新生儿不能在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其单位已开立集体户的人才集体户口人员,应先将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内,再申请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应出具以下证件证明:

1. 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介绍信》、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外地一方为家庭户的持《居民户口簿》;

2.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父亲或母亲一方系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4.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和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

6.其它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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