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尾椎骨疼是怎么回事(未成年尾椎骨痛是啥原因)未成年人尾椎骨疼是怎么回事(未成年尾椎骨痛是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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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尾椎骨疼是怎么回事(未成年尾椎骨痛是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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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上体育课摔伤,致下半身麻痹

某市小学生张某上体育课时,在练习跳远时由于不小心脚下一滑,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张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只是觉得屁股痛,在同学的搀扶下到一边休息。老师也只过去问了张某几句,见张某没有大碍就继续上课。

回家后,张某坐凳子感觉屁股有些痛,就跟父母说是跳远不小心摔的,父母也没过分在意。可是三天后,张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他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呢?

案情分析 学校若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及该《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对因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具有相应的过错”。学校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的责任前提是“未尽责任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教育部的《办法》明确的责任前提是“相应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也或者是“对学生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体育活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没做这一点,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在上体育课时摔伤臀部,虽然引起体育老师的注意,但体育老师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也没有后续观察。这说明学校管理存在失职。同样,张某的父母在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后并没有引起注意,并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说明存在监护失当,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点评

避免意外发生,需要各方尽心

一般来说,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否尽到了谨慎照管的义务,如,安排学生开展的活动是否安危险性很大,是否适宜于该教育段等。当然,这种义务还包括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合理的照管行为。如果学校尽到了谨慎照管义务,学校就没有过错。二、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或者说有瑕疵),此属所有物、工作物的瑕疵损害问题。

而实际教学活动往往面临复杂的环境,有时难以界定学校是否有过错,有时学生摔伤碰伤也确实存在偶然因素。如此,避免意外发生需要多方注意,首先是学校和教师按照规定规范开展教学活动,对学生多提醒、多关心、严要求,其次家长积极密切配合学校,强化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孩子多沟通多交流,确保意外一旦发生及时发现及时就医。

全媒体记者 孙克峰 林志滨 通讯员 孟伟 司尚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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