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借款几年后改正常借款(什么是非正常借款)非正常借款几年后改正常借款(什么是非正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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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借款几年后改正常借款(什么是非正常借款)

非正常借款几年后改正常借款(什么是非正常借款)

夫妻诉讼离婚,一方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以判决离婚。夫妻一方赌博成性,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另一方的诉求。但离婚时,赌博一方因赌博欠下的外债,离婚时,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还债义务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院《婚姻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法律规定第三人对赌博之债主张债权时法院不予支持,但夫妻离婚时,对赌博债务是否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之债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律界普遍认为《婚姻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也适用于离婚时对赌博债务的认定和裁判。因赌博债务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一方用于赌博的借款,不是因夫妻家庭生活发生的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赌博债务是违法债务,是非正当原因形成的债务。如果债权人知道是赌博借贷,属于恶债,依法不予保护。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借款用于赌博,也只能认为是借款人以虚假理由骗取借款用于违法活动,在夫妻离婚时,其还款义务只能由借款人自己承担。因此,准确认定赌博债务的性质及形成过程,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公平保护原则。

赌博之债的借款人一般都是经常性赌博者,沉溺于赌博活动的人为了筹措赌资,往往会在短期内大额借款或多次借款。这种借款发生时,夫妻的另一方一般都不知情。不知情的一方在离婚时,如果对方将赌博借贷债务要求夫妻共同承担,法院原则上不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经常赌博的人短期内大额借贷或多次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其配偶不一定知道,离婚时其配偶当然有权对这种债务要求不予承担。债权人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应当明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会判断赌博借款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有债权人以第三人身份要求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则必须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债务人的家庭生活,或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对借贷确实明知,而债权人不明知时,则应该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之所以规定夫妻一方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其主要原因是:夫妻一方因赌博不良恶习产生的债务没有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因赌博影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判定赌博之债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借款义务,是法律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夫妻一方借钱用于赌博,虽然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这种债务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离婚时,借款赌博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分担债务,或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判决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时,将一方因赌博所负的债务,判决赌博一方个人承担,也是依据法律对赌博一方的惩治,通过司法裁判令其承担社会责任。

在离婚审判中,由法院判决赌博债务由一方承担,不知情的配偶不承担,有利于维护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如果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可疑债务不进行审查,简单地适用证据规则,让赌博债务成为合法债务,由离婚夫妻共同承担,就会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并会引发社会舆情,造成部分社会公众的误解。《民法典》和《婚姻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赌博这种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规定,进一步表明了我国法律对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有利于统一判决标准,以维护司法公正。

尽管《民法典》和《婚姻编解释一》对赌博之债不予保护,但在夫妻离婚涉及赌博债务的认定时,需要对赌博债务持否定态度的一方举证证明,这对否定债务一方的当事人是比较困难的。民事诉讼的复杂性令对赌博债务持否定态度的一方难以搜集证据时,法院可以根据债务形成的时间,家庭生活状况、收入情况及是否有突发情况等间接证据证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的债务是否正常。如果能够证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了债务,则法院也可以对涉嫌赌博之债作出否定性判决。一方的赌博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理所当然地应该由借款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这种债权也不会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无须还款,但法院可以判决将借款人应还的借款予以收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而出借,则应该由出借人承担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


如,吉林通化有一位多年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丛某,经常和他人一起赌博,但他能够把握自己,从不在赌场上冒险。他有一个赌友外号叫“老黑”,有一天“老黑”向他借款100万元,并告知丛某自己要和某某某合伙去外地赌博,并承诺给丛某5分利。丛某把钱借给了“老黑”,结果“老黑”在外地把所带的赌资全部输光了,无法向丛某还钱。丛某要请笔者代理起诉“老黑”,笔者告诉丛某,这种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无法起诉。丛某得知恶债不受法律保护后非常上火,不久患病救治不及死亡。

其实,假如丛某还活着,这笔恶债也难以索还。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债用于非法活动而发生的出借行为,属于非正常借贷,所以,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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