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的谢先生有空就会跟朋友去收费足球场踢一场球。但去年5月,谢先生踢球时一个激动,把自己吊挂在球门门框上,没想到球门没有固定,谢先生和门框一同倒地,门框正好砸在谢先生胸腹部,他的12根肋骨因此骨折。后谢先生将足球场地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诉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近日,镇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先生承担60%的责任,管理公司承担40%的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事件
因踢球时一个动作
导致自己九级伤残
今年34岁的谢先生是宁波镇海人,他在少年时爱上踢足球后,一直把这个爱好保持到现在。2018年5月,谢先生应朋友邀请到镇海某体育公园收费足球场地踢5人制足球。
踢球时,谢先生心情大好,在球场上来回奔跑后,他为了减速,便用手吊搭在足球门框上,人随之“悬挂”在门框上。
但这个球门是5人制足球用的小球门,也没有固定在地面上,根本无法承受一个身材壮实的成年男人的体重和速度惯性的冲击力。
谢先生重重地仰面摔倒在地,球门随之压在了他的胸腹部上,谢先生随即发出一声惨叫。
(网络图)
谢先生当即痛得不能动弹,一起踢球的同伴们都吓坏了,立即将他送到医院。谢先生被诊断为12根肋骨骨折和肺气肿,共住院11天。后经鉴定,谢先生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为5个月,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2个月。
之后,谢先生也多次与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谈不拢,于是谢先生将该公司告到镇海法院。
法院
球场管理公司担责四成
伤者本人担责六成
原告认为
是因为管理公司没有固定足球门框立柱,他才会受伤。因此,他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0万余元的80%,即20万余元。
被告答辩
足球场的球门是移动式的,确实没有固定,但这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而且球门框上有不得攀爬的警示语,谢先生当时已踢了半个小时左右,是必定能看到该警示标语的,被告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且谢先生也应该知道用手悬挂在球门上会造成球门倾倒的后果,因此受伤的后果是他自己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
谢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经常参加足球运动,应当知道悬挂在足球门框上的行为并非足球运动的常规动作,也应当知道悬挂在足球门框上可能会导致受伤的后果。
谢先生悬挂在足球门框上的行为是造成足球门框倾倒和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涉案的足球场地是对外有偿出租使用,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也应当知道足球是一项对抗激烈的运动,有一定的风险性,应更加审慎地预防、消除足球场地、设备自身存在的风险。
但管理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涉案的足球门框上明确标明“后压板与场地必须固定”,而管理公司没有固定,这导致了谢先生的受伤。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危险消除的义务,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经营管理足球场地的公司赔偿谢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足球是一项对抗激烈的运动,足球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为大众提供安全、完善的运动装备、设施,预防并消除场地、设备等可能给大众带来的风险,否则,足球场地的经营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踢球者应当对足球运动的对抗性、激烈性及危险性有所认识和预知,除了在踢球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外,还应当尽量避免做出任何危险性动作,防止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否则,可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来源:宁波市普法办、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