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请假算病假吗(做试管婴儿请假算病假吗)试管婴儿请假算病假吗(做试管婴儿请假算病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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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请假算病假吗(做试管婴儿请假算病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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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尤是我法律顾问单位的营销人员。生了宝宝后半年就离职了,而离职两年前就开始居家跑医院,专注做试管婴儿,完全没有去单位上班。令单位更为不爽的是,她入职后的销售业绩比她领取的工资多不了多少。单位领导的意图很明显:不能让贡献少的员工获取报酬却更多。

那次证据交换,我是提前10分钟到的。当时想与小尤见一面,看是否能做做工作,和平解决,毕竟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为善之善也。但很不巧,我去车里取资料时,小尤交完资料就匆匆走了。当时从她提交的证据来看很不专业,没想到开庭时她居然还请了律师。但事后从庭审表现来看,她的律师并不卖力,可能是律师费给的没动力。

焦点就集中在三点:一是试管婴儿期间能否给病假待遇?二是产假期间未拿到生育津贴,单位是否要给工资?三是离职原因是个人主动,还是单位主动?进而决定是否给经济补偿金。

第一个焦点,我问小尤的律师:你觉得试管婴儿在当前是常态吗?是必须患病才去的吗?显然不是,做试管婴儿的原因很多,在现实中也是绝对的少数。因此,做试管婴儿不等于患病。况且,小尤也没有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这玩意儿不好提供啊!除非你诊断你本人或你配偶患有不育症。况且在现行观念中,患者本人对这种隐私还是不愿意披露的,如果是你配偶患了这种病呢?就更不好披露和提供证据了。

仲裁员问我,单位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有规定吗?我本来想说可以给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一想到小尤是属于单位“打击”对象,就回答说:单位规定属于事假,不支付工资。

仲裁员示意书记员记下,美女仲裁员的意见已经很明显。

第二个焦点,产假期间的待遇,单位是否兜底?

我提供了单位为小尤缴足“五险”证明,其中的“生育保险”缴得充足而明白。当然,现在北京的生育保险已经包含在“医疗保险”之中了,不一定显示明白,可之前是明明白白的。单位缴了,员工却拿不到津贴?谁的责任呢?要搞清这个问题,是需要成本的。我断定仲裁员是没有这个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小尤的律师就更不愿意有了。

但我只坚持一条:既然单位已经缴足了生育保险,就没有义务兜底再付工资了。这句话没毛病,甚至还觉得单位再给就委屈了。

仲裁员说了句:这应该是医保的问题!我知道,这个焦点又妥了。

第三个焦点,是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虽然单位很忌讳给补偿金,怕给后面的员工带来不良的示范效应。正常工资都给不出,还要补偿金,这不等于割单位领导的肉吗?但我知道这是绕不过的,因为单位在离职审批表上,清楚地写有“因欠薪而离职”。既然小尤的证据扎实,我只能攻其在职时间和离职责任的漏洞了,尽量将不良示范效应降低到最低。

裁决结果果然砍掉了补偿金的三分之二。

关于经济补偿金规定,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的保护。在此就划划重点吧。员工和单位非正常分手,就只有“两条半”规定单位可以不给补偿金。即员工违法违规、员工通知离职和双方协商一致但由员工提出的(此为半条,因为若由单位提出还是要给的),其他包括合同终止在内的所有情形,单位都是要给分手费的。类似男女分手,单位是渣男,员工是美女。

纵观这个仲裁故事,单位的初衷是可以给小尤一部分病假和产假工资,就是不想给补偿金。这样从金额来说,小尤是可以多拿一倍的金钱。可是,小尤要求过高,一味强调多吃,取舍不当,造成调解受阻。我为了实现单位意图,采取了“围魏救赵”的打法,目的只是想救赵(不给补偿金)。但小尤期望太高,又不是同一个维度,接不了坨。这种降维打击迅猛而直接的裁决结果就是全军覆没。

【题后记:疫情严重期间,法院线下未开庭,居家隔离实在难受,能够在劳动仲裁委线下开庭论战,像是武林高手闭关日久,突然出关对战,享受至极。享受过后,亦有倾诉内功心法之冲动,于是便有了上述三篇亲办案件之故事。

作为从事经济诉讼案件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主业的北京邓律师,劳动仲裁案件只是作为顾问单位服务的内容之一。虽然在仲裁故事中,对劳动者进行了精准打击和施展了阳谋,也是“在其位、谋其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当履职。若有伤害,在此致歉!但这几天熬夜将故事写出来,无论是对劳动者增加维权之经验,还是为促进单位建章建制、规范人资管理,也算尽了点绵薄之力。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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