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跌倒引起的脑出血保险报销吗(摔倒引起脑出血意外险能报销吗)因跌倒引起的脑出血保险报销吗(摔倒引起脑出血意外险能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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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跌倒引起的脑出血保险报销吗(摔倒引起脑出血意外险能报销吗)

因跌倒引起的脑出血保险报销吗(摔倒引起脑出血意外险能报销吗) 简述

意外险的理赔案件中,有一种情形,容易产生纠纷。被保险人脑出血死亡。争议往往在于被保险人一方认为脑出血属于外伤导致,而保险公司提出脑溢血是自身疾病。在这类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法院会考虑哪些因素,带大家通过个案看一看。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9日,葛某甲在寿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一份。

2012年9月18日上午,葛某甲到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载明,主诉:右侧肢体乏力一天,伴意识障碍。昨上午始,患者感右侧肢体乏力(时于工地做工),具体不详,似有头痛。今晨患者有呕吐,家属反映昨上午有跌倒外伤。既往史:有高血压、血糖高史。心电图申请单临床诊断为脑溢血。同日8时,葛某甲在医院办理住院治疗手续。住院病历(入院记录)载明,主诉:突发意识障碍,伴右侧肢体无力20小时余。现病史:患者20余小时前无明显诱因突然出现意识障碍,处于嗜睡状态,同时右肢无力,不能活动,左侧肢体有不自主运动。脑CT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其间曾跌倒,右上肢及右髋部有瘀斑及擦痕。既往史:发现高血压史多年,具体诊治不详。有高血糖史,具体情况亦不详。入院诊断: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012年9月22日,葛某甲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出院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就诊。2012年9月27日,葛某甲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为脑溢血。

葛某甲的家人以葛某甲系意外跌倒受伤死亡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寿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1270.59元。


法院认为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剧烈伤害。本案中,葛某甲的死亡原因不符合上述意外伤害的条件,非意外死亡。

理由如下:首先,从病历资料可以看出,葛某甲具有多年的高血压、高血糖史,入院出院诊断均表明其系脑溢血死亡,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亦为脑溢血。其次,村民委员会出具第一份证明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出具第二份证明的时间为2012年11月5日,且内容前后不一致。而寿险公司拒绝按照意外伤害死亡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只同意按疾病死亡的标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红利并实际给付的时间是在2012年11月5日,从上述时间点可以看出,村名及村委会均显非善意。并且,村委会亦无医学专业能力对葛某甲的死亡原因进行证明。再次,陈某某在调查笔录中陈述的事实亦不能证明葛某甲系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剧烈伤害而死亡,且该份调查笔录系单方作出,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综上,葛某甲系因意外伤害死亡,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小结:从裁判结果看,索赔失败。

证据

这类案件中,核心证据是医院的病史资料以及死亡医学证明书。在病史资料中,会有主诉和诊断,主诉中如果没有记载存在摔倒等事实,对于索赔一方显然是不利的。而主诉中如果有关于摔倒的记载的,则相反,但也未必起决定性作用。随着保险意识或者说保险理赔意识的提高,在治疗过程中,将符合意外险构成要件的意外讲成自己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比较正常。所以相比主诉,医生的检查所得,如果医生发现被保险人身体上确实存在外伤,则更为重要,这是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也是对医生观察专业性的尊重。同样的逻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死亡原因记载也会被高度重视。

至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或者村民所作的现场记录,相比之下作用就低得多,从证据分类上讲,这些证明本质上都是证人证言,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比如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既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又要有经办人签字,比如村民出具的证明,除特殊情况下,村民应该到庭审现场,接受各方的询问。从客观性来说,乡里乡亲的,村委会或者村民作出更加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证明的也很正常。所以,这些证据的作用不可避免的,不高。当然也不绝对,比如现场拍摄的照片,或者现场调取的视频,用处一定是大的。

评析

脑出血下意外险赔不赔,我们认为核心更多还是在事实的确定。确实属于外部原因导致脑出血的,属于意外伤害,而确实是自身原因导致脑出血的,应该说是不属于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在本来就没有外伤的情况下,案件的处理不难,难的是在确实有外伤的情况下,这时会更有赖于治疗医生基于医学知识做出的判断,甚至基于尸检后的尸检结果。当然,这里边有生活习惯以及接受度的问题,会更为复杂。

一家之言,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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