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蛋储存不当引起的安全问题事例(储存鸡蛋遇到的问题)鸡蛋储存不当引起的安全问题事例(储存鸡蛋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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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储存不当引起的安全问题事例(储存鸡蛋遇到的问题)

鸡蛋储存不当引起的安全问题事例(储存鸡蛋遇到的问题)


2021年3月25日,本案宣判现场。蒋春燕 摄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凌 屹


2020年6月13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67岁的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交涉未果,老人突然倒地猝死。谷某家属认为,超市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遂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38万余元。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是权利人对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宣判后,谷某家属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组织合议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老人倒地猝死、超市有无过错和因果关系,老人倒地之后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为查明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到达事发现场施救的情况,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接处警过程、上诉人提交的监控视频调取保存的情况、南通市急救中心急救科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确认,并现场播放了案发时的视频。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且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只要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拦侵权人也是被法律认可的。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超市工作人员与谷某死亡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合议庭还认为,谷某在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在接处警民警提醒下,随即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虽然超市工作人员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20分钟,但鉴于先前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工作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2021年3月25日,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后,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本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刘碧波

司法实践中,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甚至丧失生命等严重后果的,即使相对方没有违法行为,部分裁判也会从照顾弱者、缓和矛盾的角度出发,酌定相对方补偿受害者,但这类裁判在效果上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必要限度的自助行为符合公众正义预期。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本案旗帜鲜明地宣示,公平责任不应成为“和稀泥”的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他人,不是所有损害都应由他人来赔偿填补,损害发生如果不具有法定原因,不能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从平衡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角度,重申了杜绝结果责任主义的价值导向,符合民法典有关公平责任的规定精神。

代表委员点评

民法典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法典,但制度也好,法律法规也好,关键在于执行。南通法院在适用民法典的过程中,坚持以小案例讲述法治大道理,尤其是高度关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小案”“小事”,对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公众存在模糊认识的“小”案件,加强裁判说理,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切实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法院还依托全媒体直播,持续推出一个个刷屏热传、群众喜闻乐见、传播正确价值导向的典型案件,努力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为南通法院点赞!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朱旻

通讯员:顾建兵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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