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孕妇工伤如何鉴定(孕妇工伤伤残鉴定)关于孕妇工伤如何鉴定(孕妇工伤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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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妇工伤如何鉴定(孕妇工伤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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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阿朱系铁路局职工。2015年3月26日16:30时左右,阿朱在工区打扫卫生(拖地、擦桌子)时,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工区去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宫内45天左右早孕,胚胎停育可能。2015年3月28日阿朱做了清宫手术。2015年11月11日,铁路局西向州人社局提出职工阿朱工伤认定申请,州人社局于当日受理并发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15年11月18日,阿朱向州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因州人社局已受理单位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便退还了阿朱的工伤认定申请表。2016年11月16日,州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阿朱2015年胚胎停育为工伤。阿朱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省人社厅了维持州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阿朱不服将人社局与人社厅诉至法院。


阿朱称,2015年1月15日其怀孕。2月23日经医院检查确诊怀孕。2月24日经医院检查孕情良好,阿朱将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告诉医师,医嘱建议这种工作绝对不能再干了,让她调换工作,否则会导致流产。医院出具了证明:“因高龄孕妇,建议多休息。少走动,禁干重活。”阿朱将医师的医嘱告诉了代理工长王熙凤,并将检验报告、医疗证明交给工长王熙凤,要求调换工作,工长王熙凤同意。2月25日,王熙凤给阿朱调换了工作,安排阿朱打扫工区院坝卫生和捡拾草坪里的树叶。阿朱捡拾树叶千多张,往垃圾桶里倒了20多箩筐。频繁弯腰下蹲致使阿朱眩晕、眼前发黑、腰腹部胀痛,下班时已经浑身无力了,中午晚上都吃不下饭。2月26日,又安排阿朱从事怀孕以前的探伤作业,担任工地防护员工作。此工作需要在铁路上长途行走,阿朱腰腹胀,隐隐作痛实在走不动了,再次请求调换工作,王熙凤不予调换,其苦苦哀求,王熙凤仍不同意。2月27日、2月28日继续安排阿朱工作。阿朱再次苦苦哀求调换工作,王熙凤百般阻挠,不予调换......3月26日,阿朱被安排在单位拖地时腹部剧痛,下身内流血,医院诊断为胎儿停育流产,保胎无望,然后做了清宫手术。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州人社局辩称,首先胚胎停育的原因有很多,铁路局和阿朱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胚胎停育与其从事的工作存在必然关联。其次,根据阿朱及其同事的情况说明,2015年3月26日,阿朱与其母亲在单位打扫卫生时没有任何事故发生,阿朱离开单位说身体不适。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阿朱的诉讼请求。

被告省人社厅辩称,没有证据表明阿朱早孕胚胎停育并流产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州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省人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2016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州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将复议决定分别送达阿朱和州人社局。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阿朱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州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处理其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争议的法定职权。被告依法受理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送达了举证通知,进行了相关的调查,作出了工伤认定并送达。本案中阿朱在工作场所打扫卫生(拖地、擦桌子)时,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工区去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宫内45天左右早孕,胚胎停育可能。2015年3月28日阿朱阿朱做了清宫手术。没有证据表明阿朱早孕胚胎停育并流产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阿朱认为《工伤鉴定申请表》中单位签章不一致,但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阿朱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有异议,认为工作量、工作强度大与其胚胎停育有因果关系,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但没有证据证明胚胎停育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综上,被告州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告省人社厅受理阿朱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阿朱要求撤销被告州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例有删略文中为化名


案号:(2016)川3401行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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